中国工业报 邹洁
“2020年,全国共发生矿山事故434起、死亡573人,同比下降19.1%和22%。其中煤矿事故122起、死亡225人,同比下降28.2%和28.8%;百万吨死亡率0.058,下降30.1%;建国以来首次全年未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非煤矿山事故312起、死亡348人,同比下降14.9%和16.9%。” 1月11日下午,国家矿山安监局在线上召开了2021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2020年全国矿山安全生产情况,以及面临的形势与下一步的任务。
做好“七个坚持” 新一年实现“四下降”目标
国家矿山安监局新闻发言人赵玉辉指出,2020年,面对极其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矿山企业,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强化重大灾害风险管控,大力推进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监管监察效能不断提升,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为“六稳”“六保”创造了良好安全环境。
2020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五年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与2015年相比,2020年全国煤炭产量略有增幅,预计3.3%左右;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淘汰退出煤矿5464处、产能9.4亿吨,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1.9万余座;矿山事故明显下降,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5.3%和62.4%,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4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64.2%;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8.2%和39.2%,重特大事故起数由2起下降到0起。
赵玉辉也指出,尽管近年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必须清醒认识到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杜绝,较大事故时有发生,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够扎实深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监察效能有待提高、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等诸多问题,面临矿山产业结构不合理、灾害日益严重、采掘接续紧张、外部环境不确定和人员经验能力不足等带来的安全风险。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赵玉辉把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概况为“七个坚持”:坚持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确保落地见效;坚持以全面开展大排查为重要抓手,深化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持以淘汰退出为治本之策,推动矿山安全发展;坚持以智能化建设为主攻方向,不断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持以履职尽责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坚持以强化现场管理为着力点,持续推进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监察干部队伍。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式组建后全面履职的第一年。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在新一年的目标是努力实现矿山安全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四下降”。
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根治“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监察司胡海军指出,近年来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也很明显,但2020年发生的几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红线意识缺失,“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对此,国家矿山安监局党组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围绕聚焦核心职能,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斗争本领,着力破解 “屡查屡罚挡不住事故”等难题,确定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
压紧压实监管监察责任。国家矿山安监局正在研究制定《煤矿工业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范》,将督促各地对长停或即将关闭煤矿在主副井口和工业广场等地点安设智能视频监控探头,运用“电子封条”、大数据等技术,分析关停企业用电和人员活动情况,严防明停暗开。省局分局建立健全分片分矿联系责任制,将辖区内各类煤矿全部纳入监察范围,对关停煤矿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突击检查或安全巡查。对高风险煤矿由省级监管部门派员驻矿包干盯守。
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用好用足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等法规武器,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违规转包分包、不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非正规开采等行为。对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等“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一律依法依规给予上限处罚,同时采取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等措施。
倒逼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开展责任监管监察,紧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对不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依法严肃处理处罚,并约谈曝光、追责问责,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管监察部门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特别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认真、管理滑坡、事故多发、投入不足的,及时向纪委监委报告,并通报组织部、国资委。建立煤矿重大事故督导制度,今后重大事故一律由国家矿山安监局领导担任督导组组长,并派员全程介入、现场督办;此外,国有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一律由国家矿山安监局或省级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约谈。
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安全失信行为的,及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采取暂停安全生产标准评级等惩戒措施。建立矿山企业内部“吹哨人”举报奖励机制,及时查处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督办指令制度,对矿山安全重大问题、重大隐患、重大风险下发监察指令书或督办函,并加大现场督办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