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严格防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全覆盖”式安全检查,保持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据了解,2020年,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8起、死亡9人,同比减少5起、21人,分别下降38.5%、70%,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但应急管理部的相关负责人也指出,要清醒看到,近年来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仍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生产工艺水平低、监管检查有漏洞、专项整治不深入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生产活跃、购销频繁、库存增加,安全风险明显加大。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将防范化解烟花爆竹旺季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持续抓好春节、元宵节期间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和社会公众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还对外公布了一批2019年以来发生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融安县大良镇“2·5”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6万元。主要教训:国祥便利店经营者(负责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规占道经营,违规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川省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3·19”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0余万元。主要教训:四川省仪陇县鑫和引线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超员超量组织生产,危险工序作业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人员作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江西省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69.4万元。主要教训: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际负责人在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时,无证上岗,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生产;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设单基火药粉的晾晒工序,并在成品库区围墙外私自违规增建阳光棚,用于单基火药粉的晾晒作业。
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944.6万元。主要教训: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法人代表没有认真履职,实际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主厂和石下工区安全管理人员各自独立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违法分包,违规出租工房工位;产品出口环节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生产企业以出口为名生产不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标违禁产品,经营单位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超标违禁产品用于出口。
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1·25”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万元。主要教训:张光先烟花爆竹零售店违规将生活设施和家庭成员住宿与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生活场所与烟花爆竹零售门市之间有门(普通防火板侧开门)相通;违规在建筑物内的房间、卧室以及楼梯通道堆放烟花爆竹,且与大量香烛、花圈、纸钱等可燃物制品混存混放,导致火灾蔓延后连续点燃烟花爆竹。属地监管部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时,审查把关不严。
湖南省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8”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5万元。主要教训: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违规码放、搬运药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培训计划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高,防范意识不强,违章作业。
四川省广汉市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7·8”事故,造成1人死亡,引火线生产区工房及其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全部损毁。主要教训: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库房用途,在工具房存放硝化棉,在木炭库房存放引火线;硝化棉储存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持续高温天气和散热不良的条件下发生自燃。
湖南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9·28”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主要教训: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主要负责人法律、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组织全面彻底清理厂内涉药机械内残留的药物,擅自组织不具备资质和技能的人员,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拆除涉药机械设备。(邹洁)